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建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建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施建彰(下稱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六七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一四號),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十款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