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01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2月18日上午9時2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 伍佰 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玖仟捌佰零参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自民國九十
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交易
記錄一覽、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書
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