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5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54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6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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