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259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士小字第2592號
原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華安舫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琮睿
兼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費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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