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六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五年,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犯違反職役罪,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台判字第三二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