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1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一四五號
原告甲○
一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力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不成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持結婚證書向臺南縣新營市
戶政事務所辦理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結婚之登記,其實兩造並未舉行任何公開儀式,亦無任何宴客,故請求確認兩造之婚姻關係不成立。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影本二件、結婚證書等影本一件。
乙、被告方面:兩造確僅持結婚證書向臺南縣新營市戶政事務所辦理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結婚之登記,其實兩造並未舉行任何公開儀式,亦無任何宴客,故同意確認兩造之婚姻關係不成立。
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為被告所不否認,並經證人 蔡芳德 證述明確,且有原告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影本二件、結婚證書等影本一件為憑,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三、按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又按結婚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方式者,無效,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雖在戶籍上有結婚之登記,具有婚姻之形式,但並無結婚之事實,應認婚姻關係不成立,原告因而請求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成立,應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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