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九一號
聲請人慶鴻遊覽汽車交通股份有法定代理人 侯連豐 相對人永絖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法定代理人 陳永武 住台南相對人甲○○住台南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壹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0七號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九八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王獻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蘇玲錦~F0~T40計算書:(新台幣)
1、第一審裁判費:陸仟貳佰玖拾肆元。
2、第二審裁判費:玖仟叁佰肆拾叁元。
3、郵資:陸佰捌拾元。合計:壹萬陸仟叁佰壹拾柒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