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5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4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一號
原告嘉治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和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劉介中法官黃清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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