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柯法蘭 (FrancisBeauvais)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淑美 即一千零一夜水煙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淑美即一千零一夜水煙館發支付命令,惟因查調解會議紀錄所載一千零一夜水煙館已變更為波斯帝國有限公司壹零零壹夜分公司,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該裁定於103年2月13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於同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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