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711號原告 周玉筠 送達代收人 邱鑫瑜 被告 蔡維則 上列被告等因101年度訴字第60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定亞
法官石珉千法官石蕙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