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80號原告 徐安佑 送達代收人 陳宜馨 被告 譚治聖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9年度簡字第14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侯驊殷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