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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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6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燦輝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燦輝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林燦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毒品案件業於民國103年6月5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轉借執行在案,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諭知准予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