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829號債權人 張立維 債務人宏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泳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勳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宏勳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