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45號原告 盧黃秀梅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被告 黃建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44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謝其達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