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57號原告 許子紳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劉昆銘 律師複代理人 江冠瑩 被告 劉和興
劉和杉 劉和勢 劉銘龍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新農 被告 劉秀月
劉詹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素英 被告 簡文發
劉凱傑 嘉義縣○○鄉○○村0鄰00000000 劉坤山 (即 劉金發 之繼承人) 劉霈菱 (即劉金發之繼承人) 劉珈瑜 (即劉金發之繼承人)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馥溱 (即劉金發之繼承人)被告 劉謝碧珠 新北市○○區○○里○○鄰○○路○○○巷0
簡偉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二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