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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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1號上訴人即原告天生砂石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上噸 被上訴人即被告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11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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