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乙○○
甲○○被告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梅音 律師複代理人丙○○複代理人 林麗芬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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