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原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 律師被告台灣電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癸○○住被告壬○○住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住被告己○○住
戊○○○住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住
張淑惠 住被告乙○○住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丙○○住被告辛○○住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子○○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永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