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2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97年度南簡字
  第128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
  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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