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2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97年度南簡字
第128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
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