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685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0,809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2,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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