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簡字第128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
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六、第五、六行關於訴訟費用「
被告負擔5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負擔10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