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0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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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0539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送達於上訴人住所處及
戶籍地,均無人收受,業於民國98年4月14日送達臺北市武
昌派出所為寄存送達並已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上訴人住所
處及戶籍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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