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139號
原   告 高雄縣彌陀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07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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