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287號
原 告 陳仁宗
被 告 鄭賴秀鳳
訴訟代理人 林惠端
被 告 陳姣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明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287號
原 告 陳仁宗
被 告 鄭賴秀鳳
訴訟代理人 林惠端
被 告 陳姣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