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46號原告承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晋源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被告 陳叡 原名 許駿葦 ).法定代理人 陳莉美 被告 陳俊驊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主張被告間就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買賣、移轉登記行為,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並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被告陳莉美、陳叡(原名許駿葦)依民法第767條、第113條、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陳俊驊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陳叡(原名:許駿葦)所有。原告既係行使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自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又系爭土地所在地在新北市中和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