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94號原告 陳士元 被告 楊陳秋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小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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