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83號原告 連沛淇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複代理人 陳巧怡 被告泰和清潔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榮發 訴訟代理人 陳美惠
曾大中 律師複代理人 林致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計算式:
16個月×200,000=3,2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元,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