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30號原告佳仕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國書 被告億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黃國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陸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並備繕本一份逕送對造。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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