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51號原告 張盛堯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
陳鎮 律師複代理人 李淑娟 律師被告 傅旅平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於原告聲請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示是否同意,如逾期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