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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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О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執聲字第六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貳罪,經本院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