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5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郭景超 相對人即債務人微笑人生文創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杜天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參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