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5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亦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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