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914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文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8年度簡字第164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之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642號判
處有期徒刑5月,於民國108年7月23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堪認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紙附卷可稽,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無訛。另盛裝上開違禁物之包裝袋10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貽明附表:
┌──┬─────┬─────────────────┐│編號│名稱及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含包裝袋8只,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命8包│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3.375公克、3.443公克、0.638公克││││、0.654公克、0.647公克、0.668公││││克、0.55公克、0.619公克│├──┼─────┼─────────────────┤│2.│梅片2包│含包裝袋2只,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驗餘淨重共││││3.59公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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