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506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張梓澤 被告光裕煤氣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高慶龍 被告 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行關於「柒拾捌萬零玖佰玖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柒拾伍萬零玖佰玖拾壹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