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58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許鳳嬌被告吳國順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繳納保證金(99年度毒偵字第2946號),茲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鳳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國順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許鳳嬌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99年度毒偵字第2946號卷第47頁背面)。
三、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具保人經傳喚亦未帶同被告到案,亦有本院送達證書3份、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2紙、本院100年1月17日審理筆錄1份、拘提報告2份等(本院卷)在卷,足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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