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楚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張楚卿自民國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或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56條第2款、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裁定聲請人自民國107年5月17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本院司法事務前於107年6月19日公告債權表並以北院忠107司執消債更恩字第66號函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更生方案(見司執消債更字卷第127頁),該函業於同年月26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於臺北市○○區○○路之戶籍地址及松江路之指定送達址,且經長春路派出所傳真確認送達當日18點51分即由聲請人本人領取,惟聲請人並未依限提出。本院司法事務官復以107年7月16日北院忠107司執消債更恩字第66號函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更生方案(見司執消債更字卷第162頁),並定同年8月1日於台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詢問聲請人,上揭命令亦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上揭戶籍地址及指定送達址,並於同年7月25日凌晨1點13分由聲請人本人領取,然聲請人仍未依限提出,亦未前來開庭。是聲請人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合法通知兩次命其提出更生方案,均未提出,且對本院之開庭通知不予理會,迄今仍未依命提出更生方案,致本件更生程序已無法繼續進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7年8月30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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