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訴字第560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秋香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寶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0年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二中關於「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經台北縣坪林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且經本院核定在案」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85年12月30日經台北縣坪林鄉調解委員會以八十五年民調字第八五三七號調解成立,且經本院核定在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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