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9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附表:98年度除字第6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27││├──┼───────────────┼──────────────┼────┼───┼────┼───┤│002│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63││├──┼───────────────┼──────────────┼────┼───┼────┼───┤│00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38││├──┼───────────────┼──────────────┼────┼───┼────┼───┤│00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1││├──┼───────────────┼──────────────┼────┼───┼────┼───┤│005│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47││├──┼───────────────┼──────────────┼────┼───┼────┼───┤│006│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32││└──┴───────────────┴──────────────┴────┴───┴────┴───┘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