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0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035號

聲請人 范美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金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臺端聲請狀具狀人(即聲請人)未簽章,請提出由具狀人簽章之聲請狀(聲請狀應載明本件案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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