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81號

聲請人 林展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吳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吳秀月對聲請人負債1,200,000元,已屆民國114年3月31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霧峰區

地利

342

82.00

2分之1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367

臺中市○○區地○段000地號

住商用

加強磚造

2層

一層:42.44

二層:61.36

騎樓:15.05

合計:118.85

2分之1

臺中市○○區○○巷00號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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