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81號
聲請人 林展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吳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吳秀月對聲請人負債1,200,000元,已屆民國114年3月31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霧峰區
地利
342
82.00
2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67
臺中市○○區地○段000地號
住商用
加強磚造
2層
一層:42.44
二層:61.36
騎樓:15.05
合計:118.85
2分之1
臺中市○○區○○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