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7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詹皓惟

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6940號、114年度偵字第10106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本院認本件尚有證據仍待調查,爰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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