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7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詹皓惟
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6940號、114年度偵字第10106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本院認本件尚有證據仍待調查,爰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