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785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78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被   告  閈來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760元及其中25,106元自民國
(下同)97年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自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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