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75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51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陳栐瑜

輔佐人 周美倫

即被告之女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案號:114年度訴字第469號),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栐瑜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如附表所示之卷證影本,但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栐瑜請付與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69號卷內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469號案件審理中,而聲請人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23日訊問程序時當庭提出閱覽本案如附表所示卷宗之聲請,核與聲請人被訴事實相關,故聲請人為維護其訴訟防禦權,聲請交付上開卷證資料,於法並無不合,是為維護聲請人之卷證資訊探知權,本院認准予交付卷宗影本,惟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准予檢閱及影印交付卷宗名稱

1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4127號卷宗

2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1636號卷宗

3

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26號卷宗

4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69號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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