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珮喬邱素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肆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期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邱珮喬即邱素雲於091年06月及093年05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4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99,472元整未為清償(含手續費20,706元整、消費款4,312元整、預借現金28,398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40,72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633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73,433元自10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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