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6號原告 廖柏淵
吳懷瑜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被告 劉子郡 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兼法定代理人 劉存浩
廖英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7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因原告即告訴人廖柏淵撤回告訴,刑事訴訟部分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傅明華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