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1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1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107年度基簡字第186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柏諭選任辯護人楊永成律師
王仕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所為之107年度基簡字第1868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一、第八列所載「1月4日」應更正為「1年4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載之顯然錯誤,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刑事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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