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5號原告 簡美雲 被告 黃湘雯 上列被告黃湘雯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李美燕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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