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8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錦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胡玲玲 間,因本院107年度婚字第88號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政達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