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05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正德
張清英 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光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7年12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