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償還補償金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參
萬肆仟零肆拾肆元,應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經查本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依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聲請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